逃漏稅的定義
逃漏稅的正確法律名詞為「逃稅」,根據台灣財政部,逃稅的定義如下:
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故意或無意中違反稅法規定,以致未繳或少繳應繳的租稅的行為。
比較常見的型態在營業稅方面有漏開發票、跳開發票、虛報進項、取得非交易對象的發票等;在所得稅方面有短報收入、浮報成本、虛報薪資、虛列費用、虛報扶養親屬等;遺產稅方面則是短、漏報遺產或虛列債務等;在房屋稅及地價稅方面,有出租、營業或房屋增改建等;在印花稅方面則是未貼、少貼、撕下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偽造的印花稅票,這些行為不但破壞課稅制度,影響政府課稅收入,一旦得逞,更造成納稅的不公平,除了會受到法律制裁外,也會被社會大眾所唾棄。
逃稅要付出的代價是補稅和被裁處數倍罰鍰,如果是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不管納稅義務人或教唆者、幫助者都可能被移送司法單位判處刑罰。逃稅嚴重危害社會經濟影響國家財政,稅務機關鼓勵大家勇於提出檢舉,一起為維護租稅公平盡一份心力。
(節錄自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逃漏稅會怎樣?
逃漏稅的處罰會按照漏稅的項目、身分(個人或公司)有所不同,根據恩典法律事務所解釋,逃漏稅責任如下:
- 未報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如果未在此期限內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徵收應納稅額10%的滯報金。
若稽徵機關發現你未報稅,會先寄發滯報通知書,要求補報。若仍不補報,稽徵機關將根據查到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應納稅額,並徵收20%的怠報金。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若未按規定申報,稽徵機關可處以應補稅額1到3倍的罰鍰。 - 漏報稅
若已經報稅,但有漏報,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稽徵機關可處以漏報稅額1到2倍的罰鍰。不過,若你主動發現漏報並進行補報,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罰鍰可能會被免除。 - 故意逃漏稅
如果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嚴重違法行為。除了上述的罰鍰外,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金。如果逃漏稅額超過1000萬元,刑期可加重至七年,併科最高1億元的罰金。
無論是欠稅未繳、滯報、怠報,還是故意逃漏稅,都會面臨嚴重的經濟與法律後果。若你有漏報所得稅,應立即補報、繳納,以避免被加徵罰金。而為了節省稅金而採取不當行為,最終可能會得不償失,甚至付出自由和財務上的沉重代價。
逃漏稅會被關嗎?
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所示:納稅義務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逃漏稅捐,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若犯此罪,且個人逃漏稅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則刑期將延長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可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如何檢舉逃漏稅?
檢舉逃漏稅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600w/a05/am
如果發現房東逃漏稅、公司逃漏稅,都可以見義勇為地實名制檢舉,經查核屬實,政府機關將會給予應有的處罰,也會給予檢舉人檢舉獎金(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逃稅檢舉信箱受理的項目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