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通識:試用期到底合不合法?

勞基法通識:試用期到底合不合法?

試用期

儘管試用期(英文:Probation)在現今企業仍相當普遍,但勞動基準法實際上在20年前的修訂中已將試用期取消了!

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明確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動部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中的認定,即「勞資雙方可基於工作性質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且不得違反契約誠信原則」。換言之:試用期的設置與期限,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試用期

儘管試用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調,然而在實際執行上,勞方往往缺乏談判的籌碼而向資方提出的試用期待遇妥協,在面對慣老闆時,保障勞權方面的法律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試用期薪水

試用期雖未受到法律明文保障,但同樣受到勞基相關法令保護,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截至2024年,現行的基本工資為月薪27,470元,時薪183元。月薪指的是按月計酬的工作者,且根據法定的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目前為40小時)提供最低的工作報酬。

試用期資遣

試用期資遣一定要給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若員工工作已滿3個月,不管是否還在試用期,雇主需在資遣勞工前至少提前10天通知,並給予相應的謀職假和資遣費;工作未滿3個月,雇主也必須支付資遣費。試用期資遣

試用期離職

工作未滿3個月,不論是否還在試用期,都沒有提間告知之義務。換句話說,若你想離職當天就可以走,只要有確實提出(最好有書面記錄)就算生效。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告知,但禮貌上還是應提出離職意願,尤其是當你的行業圈子很小時,更要評估一下自己的離職態度。

試用期不適任通知

通常企業若認為試用期員工未達考核標準,會口頭告知不再續聘,或提出書面的試用期不是任通知;若員工認為資方不當資遣,即使還未通過試用期也可向勞工局申訴。
在試用期間,勞工仍然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換句話說,即使勞工沒有通過試用期(不論是否期滿),雇主仍需遵守勞基法的規定資遣,不能因為勞工處於試用期間而草草了事。

試用期不適任通知書範例

親愛的[員工姓名]:

在試用期間的觀察和評估中,我們與您合作的時間充滿了寶貴的經驗。雖然我們很感激您在這段時間內所付出的努力和時間,但我們認為您在這個特定的角色上可能需要更多時間和資源以達到我們的預期。出於這樣的考量,我們不得不通知您,您的試用期將不會繼續下去。我們將為您安排一個合適的終止日期,以便您有充分的時間做好過渡準備。

我們相信您將會找到更適合您的職業機會,並希望您未來的職涯道路會充滿成功和滿足。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討論,請隨時與我們聯繫。再次感謝您的努力和合作。

[祝福語][日期][核發部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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